一、线下办理
(一)办理地点
经营场地所在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
(二)办理材料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相关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提出申请;
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申请人凭《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网上办理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册登录政务服务平台:在当地的政务服务网找到“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并注册新用户,然后登录系统;
填写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和通知书文号,进入申报界面,在系统录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等信息,完成网上申请;
审核:商事登记机关会受理并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审核通过后会通知申请人;
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设立登记程序完成后,电子营业执照会即时生成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申请人可以在手机中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三、自助机办理
可以在自助机申报,申报完由后台审批;办事群众可以选择临近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在自助机上上传提交全部材料,同样也是由后台审批;
在自助机完成身份认证后,自助机上会显示唯一二维码,群众可以拍照保存二维码;
在申报完成的7天内,通过扫描唯一二维码,完成申报后的全部手续,不需要使用自助机。